“黑救护车”打击范围已明确 六部门开展非法救
作者:365bet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5-11-05 10:50
ScreenShot_2025-11-03_111920_775.png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共同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非法救护车专项行动。此次专项整治针对的是登记为“救护车”类别的机动车,以及非法提供院前急救、医疗后送服务的非“救护车”类别车辆(即“黑救护车”)。明确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查,确定基数,实时核实对比救护车增减情况。 ② 明确救护车管理的管理主题和原则,d 强调救护车规划、信息强化和社会合作管理。 ③明确机动车登记为“救援”、“黑救护”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范围,对涉及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④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转移,有序化解供需矛盾,疏导医疗转移服务健康发展。 。 “救护车”是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突发疫情处理、现场紧急救援、医疗卫生突发事件、重大活动或特殊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运输的专业专用车辆。 。主要任务:(一)清点救护车在医疗卫生机构。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以该机构名义登记的救护车综合盘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名下已注销但尚未注销的救护车。 2.对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外包、租赁的救护车进行全面清洗。 3、依托“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各地泛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救护车基础盘点,对救护车新增、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和比对。 (二)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调配和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救护车管理工作。他们必须建立完善和执行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标准调整,根据需要安装定位装置。应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严禁未经许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修改、出租、出借、转让、关联、签约或用于其他用途。 2.完善信息规划和建设。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规模、医疗资源分布情况、急救车辆保有量、应急处置情况等因素,规划急救车辆数量。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救护车实时信息核查、定位、跟踪和调度,持续更新实时数据库中救护车动态数据。 3、落实监督。按照“出证负责”的原则,对境内登记的救护车进行监管。按职责加强管辖(特别是长期停留外省市的救护车),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服务范围等。四、强化社会监督。基于国家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救护车公共查询功能;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洒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了解车辆单位、号码、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推动和完善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高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三)严厉打击“黑救市”等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未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援资质、违规开展救援行动的“黑救援者”和监管。 2.明确查处救护车违法收费、定价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私人使用救护车、违规使用警灯和警示、不执行紧急任务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对通过使用救护车或租赁相关资质证照谋取不正当利益、与“黑救护车”等人斗智斗勇、出卖患者信息牟利、为“黑救护车”提供便利保障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相关线索将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 (四)疏通拥堵,引导医疗转运服务健康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区分各地科学规划医疗转运,协调各类救护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转运。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规划、统一管理,逐步统一全国医养服务编号,建立医养转运平台,规范机构、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参与医疗转移工作,有序解决医疗转移服务供需矛盾,满足群众实际需要。无医疗要求的无障碍出行服务属于一般接送服务,由社会福利单位和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交通、商务出行服务等。公众根据需要选择,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持续一年,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总结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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